• 审计答疑选(chinaacc)-3 - []2004-03-06

    【问题】出具审计报告之前,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需要委派未直接参与审计的人员进行复核.....我认为题中不是可根据需要而应用必须,对吗?
    【分析】不是必须,而是根据需要(教材P50倒数第二段),这属于事务所质量控制政策中的一项重要政策,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务所都必须制定这样的质量控制政策。
        但对于上市公司审计而言,因为审计风险很高,委派未直接参加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对审计工作进行复核就显得尤为必要。因此一般而言,具有证券期货审计资格的事务所一般都会制定这一质量控制政策,这属于事务所的三级复核之外的复核要求(请参照P354倒数第一段)。

    【要点】全面质量控制制度
    【分析】全面质量控制制度是为了保证事务所全体从业人员在审计工作中执行审计职业准则和工作规范而制定的政策和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职业道德原则。
        事务所人员执行业务,必须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以公正和诚实的高尚品德,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保证独立、客观、公正。
      2.专业胜任能力
        事务所对专业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提供相应条件,并倡导专业人员钻研业务和勤奋好学的精神。
      3.工作委派
        注册会计师对分配的审计项目,应事先了解或随工作的开展事后发现本人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时,应及时提出更换能力相当的注册会计师或接受事务所的更换决定。
      4.督导 
      (1)事务所应当以《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为依据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对各个层次审计工作实施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专家进行协助。
      ──项目工作由项目负责人督导,较大项目工作,内部分组,项目负责人督导审计组负责人,审计组负责人督导组内人员;较小项目工作不分组,项目负责人督导项目内全体人员。督导的具体内容是:对重要审计领域或审计重点,事前进行布置;对较生疏或较复杂的具体审计项目,事前进行指导;对审计中出现的疑难业务问题进行解答或辅导,明确工作方法;按审计计划之具体审计程序,检查成员工作的彻底性和完整性;对已形成的工作底稿,复核并签字。
      ──部门主任、副主任按职责分工对所管之项目负责人进行督导。督导的具体内容是:检查项目负责人对稽核人员审核后提出的问题,是否作了补充或纠正;项目负责人对稽核人员审核后提出的问题如有不同意见,审定其正确性,并对错误方进行业务指导;监督所管业务部的全体人员遵守职业道德情况,杜绝违法乱纪;对所管业务部人员提出的疑难业务问题,进行解答或辅导。
      (2)所有向外报送的专业报告须经合伙人复核签字后才可报出,重大项目需有两个合伙人复核签字;此外,在出具审计报告前,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需要委派未参加审计业务的注册会计师进行必要的复核。
      5.咨询
        对已承接的业务,如需非注册会计师专业的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工作,事务所适时聘请;如有应向非注册会计师专业的其他专家请教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征询。
      6.业务承接
      ──事务所承接审计业务,以自身能力能否承担及在审计工作中能否保持独立性为前提,不以能否多得收入为目标。
      ──委托的业务,事务所自身专业能力不能胜任,或预计在工作中不能保持独立性的,不予承接。
      ──被审计单位委托的业务,事前能了解到委托单位之目的,将使事务所无法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保持客观和公正的,不予承接;事中才了解到的,应严格按独立审计准则进行工作,出具客观和公正的报告,不为他人所左右。
         7.监控
         事务所应当在经营过程中不断完善质量控制,建立健全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的要求进行,并将审计风险水平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


    【要点】审计项目控制制度的三级审核制度
    【分析】事务所应当建立三级复核制度,以确保审计业务的人员能够全部按照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行审计业务。
        事务所可以实行一个责任中心、二级责任制、三级审核制度。
      一个责任中心是指审计项目工作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对审计项目的人全部工作质量负全部责任,是质量责任中心。中心的明确,符合赋予注册会计师依法独立执行业务,以及出具报告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的规定。
      二级责任制是指项目负责人同分管业务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相互责任构成的协同制度。项目负责人是审计项目全部工作质量的直接责任人;分管业务的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是确认各审计项目工作质量的完全责任人。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法定业务的对外报告,必须由注册会计师签字和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或业务专用章,是两方面责任的体现。
      三级审核制,指审计项目现场工作,经由项目负责人按独立审计准则对审计人员和审计组长进行的审核;审计项目工作底稿经由部门负责人按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要求对工作底稿进行之审核;部门负责人协助分管业务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对重大审计事项、重大审计问题处理、整体审计风险的控制、审计意见的类型和审计报告的出具等重大问题,按规定进行之审核。
      审计项目现场三级审核:助理人员应按具体审计程序,逐项完成所承担的具体审计项目任务,完善工作底稿及取证;审计组长除按具体审计程序,逐项完成所承担的具体审计项目任务,完善工作底稿及取证外,应检查助理人员是否按具体审计程序进行工作,及通过其他审计人员发现之问题关联印证其工作的彻底性,必要时应布置重查,(小项目不分审计组的,此责由项目负责人承担);项目负责人应对重要会计问题和重点审计领域亲自进行审核,助理人员能力相当的,可在项目负责人指导下进行审核,但项目负责人必须进行现场复核,力争把遗漏、失误、差错消灭在现场工作过程中。
      审计工作底稿三级审核的主要内容:项目负责人对助理人员工作底稿审核,主要是检查其应进行的具体审计程序是否已做,已做的具体审计程序是否已有工作底稿,工作底稿的记录是否明晰并有结论,以及支持结论的证据是否充分,对问题的结论引用的法规制度是否正确及数额计算是否准确;部门负责人的审核主要是检查项目工作所应进行的具体审计项目是否全部已做和已有工作底稿,且取证或情况记载清楚、索引编号明晰并符合规定,检查工作底稿是否载明审计结论,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所应负责的助手工作底稿上是否载明审计结论,检查项目负责人在所应负责的助手工作底稿上是否有复核签字,检查工作底稿列示的重要问题金额计算是否准确和引用法规制度是否正确;部门负责人协同主任会计师、副主任会计师的审核主要是检查项目负责人对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工作底稿问题是否作了补充或更正,并对报告所列重要会计问题的结论再次审慎复核,纠正类型不当的审计报告使之符合被审计单位实际。
      在执业过程中,助理人员、其他执业人员必须服从项目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意见,如果有确切的证据可以证明项目负责的注册会计师对有关事项的处理明显违背执业准则、法规、规章,助理人员、其他执业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部室负责人、分管的副主任会计师、主任会计师汇报,以期公正评判。

    【2003年5月6日】
      关于教材的前后衔接问题
      在03年教材第三章44页中对审计一般目的的描述是“独立审计的目的是对会计报表的合法性、公允性及会计处理方法的一贯性发表审计意见”,此处仍然提及了一贯性要求。

       说明:这是基本准则的内容,基本准则没有修改,所以教材上也就没有进行修改,但要明确一点就是后修改的准则内容,如果与之前的说法有出路,应当以后修改的准则说法为准。



       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一些基本情况

       一、关于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构成及职责
       解述: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一般由主任会计师(合伙人)、副主任会计师、部门经理、项目经理、助理会计师等构成,并相应建立分层的质量责任制度(与三级复核制度存在一定的关联性,同时又不是同一事物)。
       第一层次,主任会计师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层次,业务部门的质量管理制度;
       第三层次,审计业务小组的质量管理制度。

       二、审计小组的质量责任控制制度
       在我国,审计小组由一名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几名助理人员组成。项目经理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注册会计师,其各自的分工如下:
       1、项目经理
       在协助部门经理完成审计任务、履行审计合约中起关键作用。项目经理是审计项目小组的负责人,对审计工作质量和客户服务质量负有主要责任。
       2、项目负责人
       他是项目经理的助手,是现场审计的骨干,应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指导审计小组成员按照审计程序完成审计任务。
       3、一般审计人员
        他们是审计小组的主要成员,一般由部分注册会计师、业务助理人员、或其他人员责成。一般审计人员是完成现场审计工作的主要力量。

       部门经理主要负责其所在部门的业务开发、管理、人员安排、培训、与客户商定审计收费等事项,并负责与委托人签订业务委托书和审计报告,并对审计工作的质量和审计意见的合法性、真实性负完全责任。必要时,也可以带队参与审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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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飞翔 发表于 14:40 | 引用 1 |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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